洪霞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植物园路28号院1幢1单元11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107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洪霞
2026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