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
第415号
刘新生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虢十路10号院2号楼2单元3号, 宝鸡市房权证房改字第2915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新生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