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403号
周永学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惠民街13号院12幢3单元0503号,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3532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永学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