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共八章七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体制、基本原则,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强化目标约束,完善保护布局。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保护,逐步优化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空间布局;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应当划为和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形。
严格占用耕地管控。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完善占补平衡制度,规定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并对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的原则、补充耕地来源和质量要求以及认定、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全力提升耕地质量。规定健全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和相关标准,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加强退化耕地治理,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
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
强化保障监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政府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支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明确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按规定组织代耕代种;规定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强化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约束;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的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水平。
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资金使用、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等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