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虢十路3号院15幢1单元1102号, 陕(2022)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5729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军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