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献萍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新福路7号院2幢1单元0802号, 不动产权证: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15247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献萍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