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生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宝光路50号院5号楼2单元2号, 055522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福生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