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平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大道8号院15号楼2单元12号,不动产权证号: 陕(202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4573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晓平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