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联系方式:0917-3261310,32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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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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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展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金台区长青路37号楼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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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6638号 |
吴继平 |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