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波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四路2号院19幢3单元1104号, 不动产权证: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5915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庆波
2026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