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中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清姜路72号东三路五现场院15幢1单元0302号, 不动产权证号: 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722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宝中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