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美娜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铁一中路2号院3号楼11号, 不动产权证号: 宝鸡市房权证房改字第22966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支美娜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