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天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一路12号院1幢2单元1301号, 不动产权证: 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3667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浩天
2026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