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6〕第289号

发布时间: 2026-09-07 18:31:32

刘志鹏、张艳华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大道10号院31幢B座1415号,不动产权证号: (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3142、00031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鹏、张艳华

2026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