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张艳华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大道10号院31幢B座1415号,不动产权证号: 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3142、00031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志鹏、张艳华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