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韬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清姜西二路2号院1幢2单元1401号, 不动产权证: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2878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韬
2026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