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东风路2号院31号楼2号, 不动产权证号: 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9694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震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