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登科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广元路13号院1幢B座1203号,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3343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登科
2026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