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高新作废公告﹝2026﹞第0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07
宝鸡市房建渭滨区字第151244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大庆支行
房屋
610302006009GB0
0046F00040332
渭滨区天玺路2号院4幢1单元1808号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