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6〕
第153号
颜陕生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滨河路58号院22号楼2单元04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395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颜陕生
2026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