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431号
王国庆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川陕路15号院8幢3单元0601号, 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0078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国庆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