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涉企收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财税(2014) 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 | |
| 2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台分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县域内:耕地 2.3 万元/亩,水田2.6 万元/亩;市域内:耕地 4.6万元/亩,水田 5.2 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 6.9 万元/亩,水田 7.8 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 9.2 万元/亩,水田10.4 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 0.3 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制定部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 号,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 | |
| 3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县域内:耕地 2.3 万元/亩,水田2.6 万元/亩;市域内:耕地 4.6万元/亩,水田 5.2 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 6.9 万元/亩,水田 7.8 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 9.2 万元/亩,水田10.4 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 0.3 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制定部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 号,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 | |
| 4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渭滨分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县域内:耕地 2.3 万元/亩,水田2.6 万元/亩;市域内:耕地 4.6万元/亩,水田 5.2 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 6.9 万元/亩,水田 7.8 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 9.2 万元/亩,水田10.4 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 0.3 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制定部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 号,陕国土资发〔2015〕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 号 | |
| 5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鸡市测绘院 | 差额事业单位 | 测绘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工程定(验)线 | 1、地形图:面积以实际定(验)线测量范围线外扩50米为准计算,按照平方米收费,每平方米0.3元。 2、规划定(验)点:648.5元/点。 3、控制点:2000元/点(GNSS、E级)。 4、坐标转换:30元/点(平、高点转换:30元/点,平+高点转换:60元/点,10点以内按10点计算)。 |
原国家测绘局(现自然资源部) | 2002年发布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行业指导性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