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宝鸡市十二届委员会二次会议第3号提案 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0-12-06 18:44:20

类 别:B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

                              

宝市国土资函〔2018〕17号                             签发人:赵磊

 

对政协宝鸡市十二届委员会二次会议第3号提案

的答复函

 

中国民主同盟宝鸡市委员会:

 首先感谢贵盟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贵盟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提案》非常好,内容切合实际,存在问题分析深刻。对贵盟的建议,我们依据政策,制定措施,积极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复函如下:

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及颁发统一不动产权证书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按照“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所有权要进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登记,实现‘房地一体’统一发证”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精心组织,认真筹划,稳妥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颁证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全市共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测量136040宗,位居全省前列。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2015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我市全面整合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登记职能,市、县两级于2016年6月30日前均成立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推进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登记工作以及矛盾纠纷和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为了确保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我局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2017、2018年度重点工作范畴,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宝市国土资发(2017)63号),明确各县区每年必须完成两个乡镇以上的权籍调查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先行先试,稳步推进。一是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承担了省级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试点任务,在岐山县、凤县2个县开展了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为全市工作顺利开展总结了经验,趟出了路子。二是积极争取,落实经费。按照中省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为了顺利推进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我局积极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落实调查确权登记经费1000多万元。三是统一标准,逐步铺开。为确保工作质量,要求技术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和测量,测量中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宗地为基础,调查土地房屋信息,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同时,建立外业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即工作人员自查、作业队之间互查、作业单位专查、邀请专家抽检,保证了调查质量。四是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区县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确保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快速推进。

 三、认真甄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三)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再次感谢中国民主同盟宝鸡市委员会对我市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关心和支持。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吸收贵盟所提建议,加大农村宅基地、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力度,充分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护农民产权、维护农民权益、支持“三变改革”的重要作用。

 

联系人:靳科建    电话:0917-3262738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6月11日

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建议提案答复函征询意见表

 

代表、提案者

中国民主同盟宝鸡市委员会

建议、提案编号

3

建议、提案题目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提案

承办单位及电话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3262738

代表、提案者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备 注

1.代表、提案者在满意度栏目内任选一“□”划“∨”;

2.代表、提案者在意见栏可填写具体意见并签注姓名和时间;

3.代表、提案者将本表填好后寄送至市政府督查室(邮编:721000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