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
第390号
陈春红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姜谭路69号院3号楼4单元6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30608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春红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