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369号
张宁科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东风路2号院33号楼1单元24号,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17525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宁科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