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
第351号
徐姣娥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渭工路67号院3号楼1层3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0151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姣娥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