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347号
何成玲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大庆路58号院2幢3单元1002号, 陕(2022)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5769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成玲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