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
第314号
兰红兵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姜谭路69号院24号楼4单元7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7915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兰红兵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