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第248号
刘桂芳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大庆路付6号院13号楼1单元3号,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2007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桂芳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