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2025〕
第235号
王凯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宝虢路8号院151幢2单元1402号,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14347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凯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