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宝福路118号院25号楼1单元2号, 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326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欢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