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5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18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渭支行
房屋
渭滨区高新大道36号院48号楼1单元0504号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