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陈仓大道89号院7幢1单元1202号, 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88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