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泽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层16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7542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一泽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