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兰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清姜路72号东四路二街坊院24幢1单元0501号, 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7777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翠兰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