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50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471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 |
房屋 |
610302006014GB00004F00080072 |
渭滨区马营大道33号院10幢1单元1803号 |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