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昌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东风路20号院3号楼4单元1202号,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00554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兵昌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