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杰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宏文路188号院1号楼4单元10号, 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03637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佩杰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