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鎏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川陕路18号院4号楼1单元11号,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4892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贺鎏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