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生保管不善,将渭滨区峪泉路20号院11号楼2单元6号,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545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洪生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