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航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5号楼3单元11号 , 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1543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航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