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转移登记科。
联系方式:0917-3363220,3901637。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76 |
杨晓红 |
房屋 |
金台区新福路20号院15幢1单元0302号 |
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29874号 |
李佳阳 |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