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陈仓大厅(陈仓区南环路169号院宝隆世家4号楼1楼2号)。
联系方式:0917-6210882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 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杨玉陵 |
房屋 |
陈仓区虢镇渭阳路5村17号楼4单元2楼东户 |
房权证宝县房字第1005548号 |
杨静儒 |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