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元保管不善,将金台区群众路130号楼1单元14号, 02194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庆元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