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宝鸡市房陈仓区他字第200409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支行
房屋
陈仓区虢镇南环路新都市小区15号楼2单元3楼东户
2
3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