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投诉举报渠道等
事项的公示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推进六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自然资源执法公示内容以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3260380
二、行政执法机构
宝鸡市自然资源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六号楼E座 联系电话:3261962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及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
六、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