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发人:朱军
宝市自然资函〔2024〕108号
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18号建议的答复函
齐金水代表: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林麝圈舍用地纳入到设施农业用地目录建议》(第0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中严格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配套《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林麝不属于畜禽养殖范围。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要求,林麝养殖不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畴。
根据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林资发〔2022〕83号)文件要求,林麝养殖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批后可以占用林地;此外,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林麝养殖也可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废弃宅基地,上报所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近年来林麝养殖正逐渐成为养殖业的新兴领域,林麝养殖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将林麝圈舍用地纳入到设施农业用地目录的诉求,积极和上级部门对接群众发展林麝养殖的迫切需求以及当前林麝产业发展用地难问题。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并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与支持。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薛蓓兰、孙瑜 电话:0917-326037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