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宝市自然资函字[2019]7号 签发人:赵磊
关于对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代表第131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红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凤县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8]9号)第三条主要任务第一款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对于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治理恢复,以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要多方筹集资金。各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展资金渠道,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市县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领作用,大力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在建、生产、停产矿山治理恢复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提取和使用基金,并根据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完成治理恢复任务。
2018年以来,按照中省环保督察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多方筹措,积极争取秦岭地区省补助矿山治理专项资金1846万元,其中凤县678万元,全市补助矿山治理专项资金500万,其中凤县5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的治理恢复,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按《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市局下大力指导督促各县区在建、生产、停产矿山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督企业加快提取基金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努力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创造良好氛围,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陕西做出新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环境科
电话:3260377
此复!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19年4月1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凤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