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会,李元超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宝平路21号院3幢1单元1401,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42793、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4279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金会 李元超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