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自然资发〔2024〕256号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委托凤翔分局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为规范自然资源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2024年8月15日局务会研究,市局(委托单位)决定向你分局(受委托单位)委托相关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政处罚的权限
1、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2、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及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
二、委托时限
2024年8月16日-2029年8月15日
三、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责任情形,依法予以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处罚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处罚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相关要求
1、受委托单位接到通知后迅速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2、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行使行政处罚工作应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法律引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度、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恰当、处罚结果落实。
3、委托单位将及时掌握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动态,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