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和平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西宝路10号院1号楼3单元2号,陕(2019)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11543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和平
2024年08月01日